(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洪维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维,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77号原告唐洪维,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俊,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洪维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洪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洪维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