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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洪维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维,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77号原告唐洪维,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俊,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洪维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洪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洪维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