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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四与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1号原告陈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徐文祥,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与被告徐文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徐文祥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街陶巷05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沁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文祥所有的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街陶巷05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沁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樊金团所有的位于建设路东一五层西户房产(房屋所有产证编号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