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圣敏与姚宏、姚军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圣敏,姚宏,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姜圣敏,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村98号6-4-3-2。被执行人姚宏,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民业巷8号22-3。被执行人姚军,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民业巷8号22-3。本院作出的(2014)西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