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素丽诉张东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丽,张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王素丽,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东,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素丽诉被告张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