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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63号王: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仅凭所谓的“被害人陈述”一份孤证就认定自己犯罪明显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自己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重新审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申诉提出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孤证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本案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还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你曾供认在离开被害人的办公室时,听到身后有重物掉在地上发出的沉闷声音,你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亦能相互印证。故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