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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申请公示催告2015民二催2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催字第24号申请人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华琪,总经理。申请人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因出票人为广东巨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39×××78、承兑行及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广州番禺支行、收款人为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汇票号码为25044325、金额为14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慈溪市横河镇红新服装厂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查看申报人持有的该票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拒不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科亿达消防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