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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某,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2006)西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83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