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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巴毅与权健自然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袭建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毅,权健自然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袭建杰,张伟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巴毅。被告权健自然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权健道1号。法定代表人束煜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袭建杰,(总装备部干休所)。被告张伟红,(总装备部干休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毅诉被告权健自然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袭建杰、张伟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毅负担221元。审判员  张增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