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纺织工业园区)。代表人陈一兵,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吕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地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叶霖。委托代理人王卉青(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德尔欣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华亿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德尔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亿公司经自愿协商,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双方均自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无锡市华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鉴定费1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尔欣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华亿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杨晓敏代理审判员 吴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