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姜夕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姜夕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山。被告:姜夕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夕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夕征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