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光与陕西省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省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北段中联颐华苑*层。法定代表人谢林宏,系该公司董事长。金光与陕西省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金光与陕西省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288514.60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288514.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