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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雄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05-1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丽珠。被申请人李文雄。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丽珠、李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5年7月1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丽珠、李文雄所有的银行存款2028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与被申请人李丽珠、李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丽珠、李文雄所有的银行存款20286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本案保全费1534元,由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