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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朱国庆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朱国庆,刘淑敏,顾国海,周凤清,黎雨科,杨学丽,黎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国庆,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淑敏,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顾国海,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凤清,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黎雨科,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学丽,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黎鸣科,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庆、刘淑敏、顾国海、周凤清、黎雨科、杨学丽、黎鸣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