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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高德云、周连均、谌先发、刘满芝、刘同福、张义红、张义安、杨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高德云,周连均,谌先发,刘满芝,刘同福,张义红,张义安,杨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彭志峰,该行行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委托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德云,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被执行人周连均,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谌先发,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木子乡。被执行人刘满芝,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木子乡。被执行人刘同福,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张义红,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张义安,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杨菊花,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东坪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德云、周连均、谌先发、刘满芝、刘同福、张义红、张义安、杨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德云、周连均应按照本院(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借款本息共计51631.5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1090元,案件执行费674.4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谌先发、刘满芝、刘同福、张义红、张义安、杨菊花对高德云、周连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谌先发银行存款13000元,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高德云、周连均、谌先发、刘满芝、刘同福、张义红、张义安、杨菊花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佳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刘 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