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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利伟与赵祖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伟,赵祖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张利伟。被告赵祖顺。原告张利伟诉被告赵祖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1日与被告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根据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某某室的住房一套以580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孰料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办理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某某室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应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案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赵祖顺住址不详,原告不能补充提供正确的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张利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