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永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玉堂巷6号。法定代表人花燕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张永齐,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爽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周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