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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黄九妮、石红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黄九妮,石红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金海,该社员工。被告XXX,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九妮,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石红莉,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黄九妮、石红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