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康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第52号原告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湛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荣春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