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丁何龙申请汤军智徐景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何龙,汤军智,徐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丁何龙,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鹰潭市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汤军智,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上饶市余干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景英,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军智、徐景英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