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志辉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志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98号罪犯唐志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清城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志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唐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志辉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嘉奖;2013年5月获得嘉奖;2013年7月获得嘉奖;2013年10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2月获得嘉奖;2014年4月获得嘉奖;2014年7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分(2012年4月5日因偷窃劳动工具被扣2分;2012年7月19日因每周一歌唱不出被扣1分;2012年10月15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3年5月27日因“三课”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3年9月11日因挑拨是非被扣1分;2014年1月25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志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