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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儿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另查明,原告林某曾于2015年4月20日起诉离婚,在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某在离婚案件撤诉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丛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