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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小明与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小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恭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宇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明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华,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曾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204元;二、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曾小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60元;三、驳回曾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无需向曾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204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曾小明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法解除与曾小明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曾小明在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擅自离岗、态度散漫、故意不完成工作等情形,多次严重违反建兴光电科技公司规章制度,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曾小明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无需向曾小明支付赔偿金。曾小明2012年6月25日入职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担任模具技师一职。2014年4月23日曾小明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据《奖惩作业程序书》第4.2.3.4条“上班时间未经报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予曾小明记大过一次;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曾小明工作态度散漫,故意不完成工作,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据《奖惩作业程序书》第4.2.3.16条“工作态度散漫,故意不完成任务者,造成负面影响者”规定,给予曾小明记大过一次;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曾小明工作态度散漫,故意不完成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再次依据《奖惩作业程序书》第4.2.3.16条规定,给予曾小明再次记大过处罚一次。以上曾小明被记大过累计达三次。在此期间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及工会多次与曾小明面谈沟通,但曾小明无任何改善。鉴于上述情况,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奖惩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一年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被记大过三次给予解除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21日通知曾小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无需向曾小明支付任何赔偿金。三、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有依法向曾小明送达《员工手册》和《奖惩作业程序书》等规章制度,曾小明也知悉建兴光电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没有向曾小明送达《员工手册》和《奖惩作业程序书》,事实上,在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与曾小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已经将《员工手册》和《奖惩作业程序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交由曾小明阅读确认,同时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也一直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公布在位置明显的公告栏内,供员工阅读。一审法院认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未向曾小明送达,与事实不符。四、关于三次记大过处分,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均是严格依据规章制度对曾小明进行处罚,并据此依法解除与曾小明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违法解除。1、曾小明第一次记大过处分,劳动仲裁裁决中已经确认《奖惩通知单》及依据《奖惩作业程序书》规定对曾小明记大过处理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可充分说明曾小明已知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奖惩作业程序书》相关规定。2、关于第二次、第三次记大过,根据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曾小明有“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工作态度散漫,故意不完成任务者,造成负面影响者”,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因此给予曾小明记大过完全是合法合理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3、鉴于曾小明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曾小明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合理的企业管理行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五、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有依法与曾小明签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且曾小明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此项请求,一审法院应遵守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六、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曾小明劳动关系,属于依法进行企业管理的行为。对于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企业有权依据员工严重违纪的情节给予较重的处罚,一审法院武断的认定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对曾小明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处罚较轻的规定进行处罚,照此推理,不管员工违规情节轻重,企业都只能依据较轻的规定处罚,企业将何以对员工进行管理,如此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不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综上所述,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对曾小明的违规行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为维护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曾小明答辩称:我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我不同意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建兴光电科技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我认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我同意仲裁裁决的处理结果,一审判决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没有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奖惩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具体作业以《奖惩作业程序书》为准。”本院认为: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与曾小明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与曾小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已明确约定“甲方提供《员工手册》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供乙方阅读,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若《员工手册》及其相关规章制度变更,乙方同意遵守变更后公告的《员工手册》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由此可见,曾小明对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是明确知悉且同意遵守的,且曾小明在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处工作超两年,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方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其否认知悉上述规章制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奖惩作业程序书》没有向曾小明送达,不能作为对曾小明进行管理的依据显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关于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与曾小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及应否向曾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与曾小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并据此判决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向曾小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关于本案应否判决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支付曾小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审查曾小明向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其第三项仲裁请求是要求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60元,仲裁委审理后已裁决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支付曾小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60元,如原审所述,曾小明对仲裁裁决认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异议,而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亦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审据此认定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并判决建兴光电科技公司支付曾小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建兴光电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建兴光电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建兴光电科技公司建兴光电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