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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与被告马金萍共有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马金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马庆华。原告庞小仙。原告马庆虎。原告马保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与被告马金萍共有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保堂、马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