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与被告马金萍共有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马金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马庆华。原告庞小仙。原告马庆虎。原告马保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庆虎、马保堂与被告马金萍共有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庆华、庞小仙、马保堂、马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