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祥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612号被执行人袁祥平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袁祥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袁祥平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在服刑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