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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向双福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双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第53-2号原告向双福,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向胜华,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龚飞权,男,汉族。原告向双福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双福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