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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培忠、何顺松与何顺松、高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忠,何顺松,高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56号原告:卢培忠。委托代理人:蒋进宝、李广钱,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顺松。被告:高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培忠与被告何顺松、高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