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培忠、何顺松与何顺松、高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忠,何顺松,高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56号原告:卢培忠。委托代理人:蒋进宝、李广钱,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顺松。被告:高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培忠与被告何顺松、高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