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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方 捷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