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美云、赵俊等与康保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云,赵俊,赵兴,李秀珍,康保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张美云,市民。原告赵俊,市民。原告赵兴,市民。原告李秀珍,市民。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李春雨、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法定代表人王彦,系局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建鑫、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云、赵俊、赵兴、李秀珍与被告康保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云、赵俊、赵兴、李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云、赵俊、赵兴、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98元,由原告张美云、赵俊、赵兴、李秀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XX平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