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蒲香与张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蒲香,张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陈蒲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景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蒲香与张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151.82元(扣除了已支付的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8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