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丽娜诉被告姚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娜,姚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赵丽娜,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姚志超,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娜诉被告姚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