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郏法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利南与张方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南,张方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郏法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南,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方志(又名张录志),男,1951年6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利南与张方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方志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张方志之妻袁扔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方志之妻袁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