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伍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某,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本院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剑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