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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伍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某,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本院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剑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