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严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严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00号原告:严某甲,男,汉族,1943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严某乙,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与被告严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严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