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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三堤口安装工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倩倩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