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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琛与董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琛,董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陈琛被告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琛诉被告董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琛负担。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