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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袁建琼与房少军,张慧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琼,房少军,张慧琴,朱体全,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2号原告袁建琼,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房少军,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被告张慧琴,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体全,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英,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琼诉被告房少军、张惠琴,第三人朱体全、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建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