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70号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鸿。被告:李鸿。被告:陈亚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