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海与凌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凌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张海。被告凌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凌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竹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