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鹏与刘谦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刘谦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徐鹏。被告刘谦江。原告徐鹏与被告刘谦江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借款人卢金红以自己名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数人借款,且借款数额巨大,现卢金红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卢金红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借款且金额巨大,有可能涉嫌犯罪,所涉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