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屈亮与昂飞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亮,昂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58号申请人屈亮,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昂飞,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屈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昂飞驾驶的“皖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昂飞驾驶的“皖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