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