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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颜允祥与韦乃政、潘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允祥,韦乃政,潘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颜允祥,被执行人:韦乃政,被执行人;潘金全,本院在执行颜允祥申请执行韦乃政、潘金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乃政、潘金全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后查封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乃政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23-4号1-5-1号房屋(房产证号:30××0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金全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侧香桂苑1号1-8号门面,现临桂县公安局以韦乃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