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邢全峰与王化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全峰,王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邢全峰。被执行人王化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化忠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