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陆鹏与何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鹏,何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陆鹏,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如汛,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芳,女,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陆鹏诉被告何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鹏的委托代理人吴如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鹏诉称:2014年8月28日,何小芳以烟酒店进货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至2014年9月6日归还,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及逾期违约金。但何小芳仅于2015年1月14日归还10000元及2015年2月7日归还13920元,双方没有明确该款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因该两笔还款按年利率24%先归还到期利息再归还本金计算,利息超过3920元,故他自认2015年1月14日归还10000元系归还本金,2015年2月7日归还13920元中10000元系归还本金,3920元系归还利息。另借条中约定,若何小芳违约,应承担他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何小芳:1、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承担陆鹏代理费损失2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何小芳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何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陆鹏诉称事实属实,应予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但利息、罚息或违约金超过国家限制的,超出部分无效,陆鹏诉请要求何小芳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如何小芳违约,则应承担陆鹏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陆鹏为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2000元,该款也应由何小芳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鹏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何小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鹏代理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小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陆鹏预交,被告何小芳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陆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翀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