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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苑金与XX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苑金,XX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94号原告:范苑金,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102号4栋7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203131393。被告:XX珍,女,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西街44栋2门105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531021062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和被告协商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苑金撤回对被告XX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00元,原告已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潇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