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西乡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固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镇巴县,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西乡县,故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定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