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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与被告焦光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荣轩,姚恩华,焦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焦荣轩,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姚恩华,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焦光平,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与被告焦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荣轩、姚恩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荣轩、姚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荣轩、姚恩华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