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与被告焦光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荣轩,姚恩华,焦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焦荣轩,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姚恩华,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焦光平,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与被告焦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荣轩、姚恩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荣轩、姚恩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荣轩、姚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荣轩、姚恩华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