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和春云申请执行张学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春云,张学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和春云,女,1969年3月出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学吾,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学吾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该债务系张学吾与其妻刘翠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债务应有张学吾与其妻刘翠坪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学吾之其刘翠坪妻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