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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少诗与黎传友、黎水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诗,黎传友,黎水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刘少诗。被执行人:黎传友。被执行人:黎水养。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少诗与被执行人黎传友、黎水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黎传友、黎水养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