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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晋入清与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入清,孙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晋入清,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孙晓敏,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仲商裁字第75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晓敏银行存款9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微信公众号“”